一、避免与知名企业商号或已注册的香港商标相似,这种情况在注册时,极有可能会被注册处驳回,即使侥幸能够注册成功,也可能造成负面影响,终导致不必要的麻烦。
二、香港公司名称必须要有英文,中文名可有可无,如有中文必须为繁体,中文名称结尾必须是“有限公司”,英文名称结尾必须是“limited”不可简写,不接受以英文字母和中文字组合的公司名称。
三、公司名称不得于香港注册署记录在案的现存香港公司名称相同,同时也不得于根据某条例成立或设立的法人团体名称相同。
四、如果公司名称中包含根据《公司条例》第22B条发出的命令所指示的字或词,例如信托,商会等,或公司名称会令人产生印象,觉得该公司与中央园区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、或香港特别行政区园区或其任何部门或机关有任何方面的联系,则须先获得处长的批准,才可注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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